一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2.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二、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三、举报材料建议包含的内容
1.被举报人的信息,包括姓名、性别、单位、职务等信息。如果同时举报多个人,请分别写清楚。
2.举报的主要问题,包括时间、地点、过程、人物、涉及财物、造成的后果等信息。
3.尽量附上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信息。
4.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(请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,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)。
四、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1.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,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夸大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陷害他人。
2.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。
3.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。
4.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。
5.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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